消防管理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安全管理处 发布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8-11-08 浏览次数:68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实施监管,各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积极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学校防火委员会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和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校内的其他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九)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驻校内的其他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成立志愿消防队;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

(二)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四)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三)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食堂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

(二)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

  (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

  (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学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学校应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广播等传媒单位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财务室;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教育技术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保密要害单位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参加。

工程完工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类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纳入学校建设统一规划之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机构和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统一规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详实反映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五)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情况或合格证明材料;

(六)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文件、通知等;

(七)消防设施定期全面检查测试及维修保养的记录、报告;

(八)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九)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十一)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

(十三)火灾情况记录;

(十四)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本条规定中第七、八、九、十项中的记录,应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十一项中的记录,应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十二项中的记录,应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单位以及人员等。

第二十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由有关单位制定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一)学校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需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2、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学校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以下标识:

1、位置指示标识;

2、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3、使用说明;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做到布局合理、取用方便。灭火器具要存放于高于地面15厘米以上阴凉、干燥、通风、易见和方便取用的位置,避免暴晒、高温、雨淋、潮湿等。

(四)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登记造册,派专人管理,并送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养,保证其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无火情情况下使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丢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配齐。故意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的其他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师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八 日常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九条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四十四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四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泰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泰院政发〔200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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